《犯罪心理学》读书笔记(part5)--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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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转化


犯罪动机的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及犯罪后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在不同方面发生的变化。

  • 表现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动机转化

在准备、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的结束的不同时间阶段,都可以发生犯罪动机的转化。

  • 表现为不同发展方向的动机转化

这主要是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所谓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恶性转化。犯罪动机的良性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使犯罪人放弃犯罪动机,停止犯罪行为或者减轻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实施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的情况。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是指在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的影响,使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增强和产生了更为严重的形式:一是同一犯罪动机的反社会性增强;二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转化,通常是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后,由于主体因素的变化、客观因素变化及其相互作用所带来的结果。

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

①生理状况的变化

②个性的影响

③犯罪经验的影响

④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

⑤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①环境的变化

②目标的变化

③被害人态度的变化

④突发的障碍因素

上述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不是单向地、个别地发生作用的,而是交叉地、同时发生相互作用的。犯罪动机转化,是新的动机冲突的结果,这种新的动机冲突的过程,既可以延续一段时间,也可以表现为瞬间性的


不明显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虽然错综复杂,但也有一定的范围,就一般情况来说,各种犯罪都存在着特定的犯罪动机,不至于相混淆。但这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的,对于一些特殊的个别犯罪来说,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与所出现的动机不相符合的情况,如犯罪者故意伤害其心爱的人,或杀害其向来崇敬的人,在该类情形中,犯罪者所出现的动机难以理解,这就是所谓犯罪动机不明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从一般犯罪动机的观点予以说明,只能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方面予以整体考察。

从已有的相关研究来看,容易出现不明显犯罪动机的犯罪者主要有以下两种:

  • 少年犯

由于心理(或精神)未成熟的原因,少年所实施的犯罪往往在思想上欠考虑。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少年犯罪中所出现的动机在成人犯罪中很难发现。

与成人犯罪相比,少年犯罪中常表现出下列特有的动机:

(1)好奇动机

(2)娱乐动机

(3)自我显示动机

(4)寻求刺激的动机

(5)要求独立的动机


青少年的犯罪动机除了具有犯罪动机的普遍牲外,还具有下列特殊性:

(1)犯罪动机的产生易受外界刺激(诱因)引起;

(2)犯罪动机易变化、不稳定;

(3)产生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不但容易转化,而且向恶性转化的情况较多;

(4)犯罪动机有强烈的情绪性和情感性;

(5)犯罪动机的未被意识到的特征比较显著。从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特征来看,未被意识到的特征要比中、老年犯罪动机显著,这是青少年的意识水平还不够高的表现。

  • 精神病犯

精神病发作中的行为,无动机可言,但精神病人并非是在心神丧失状态中实施了犯罪行为,虽然有犯罪动机出现,但因其属于异常人格,犯罪动机不同于正常人的犯罪动机。

一般来说,精神病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常表现出以下几种动机特征:

(1)缺乏作案动机或犯罪动机;

(2)作案动机的奇特性

(3)动机所指向的目标的不确定性

(4)动机缺乏利己性

(5)动机具有冲动性和无意识性。


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智力描述


心理学家虽然对智力的确切含义众说纷纭,但大多数都认为智力包含三个方面的能力:

①智力是个体适应环境的能力。个体对其所生活的环境,尤其对变化莫测的新环境越能适应,即表示其智力越高。

②智力是个体学习的能力。凡个体对新事物的学习较易、较快,又能利用经验解决新问题,即表示其智力较高。

③智力是个体抽象思维的能力。凡个体能由具体事物获得概念,能运用符号作合乎逻辑的评价、推理、判断,即表示其智力较高。


智力犯罪


从整体上来说,犯罪者和其他的人在智力上没有明显的差别。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犯不同类型罪的人分别进行了一些智力测查,发现纵火犯的智力较低,其次是性犯罪,而sha|人、伪造公文的犯罪大多智力较高。

洪厚德等人曾用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在1984年对119名少年犯和77名工读生进行了智力测试,并对青少年犯罪与智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其主要结果和结论有:

(1)从 119名少年犯的统计资料来看,他们的智力偏低,平均属于智力中下。

(2)虽然少年犯的智力总的说来是偏低的,但是不同的犯罪类型其智力发展情况又有差异,其中,流氓类的智力较低,而在流氓类中强|jian这一分类的智力又最低( IQ平均为 79. 27)。在强|jian这一分类中强|jian|幼女 这类行为人的智力又是最低的( IQ平均为 72. 8)

(3)由于各类违法犯罪者的智力存在差异,因此不宜笼统地认为违法犯罪行为和智力发展有什么相关,而应该从违法犯罪的不同类型计算它和智力的相关。从总体上来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和他们的智力发展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这一研究结果与国外资料相比有以下几点是相似的:

(1)第一,总的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第二,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

(3)第三,犯有强|jian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有jian幼罪的更差;

总之,智力水平的高低并不决定个体是否犯罪。即使是对某些犯罪类型来说,智力只不过是引起犯罪诸因素中的一个,绝不能以此否定社会因素的作用。从大量的案件看,从高智商到低智商都有犯罪事例,只不过在犯罪类型上有所差异。但是,智力水平却与犯罪者采用什么手段密切相关

现在,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犯罪者的气质特征


气质的概念


所谓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气质使一个人的全部心理活动和行为都染上个人独特的色彩。

巴甫洛大根据神经活动的基本过程(兴奋和抑制)的三种特性,即强度、平衡性、灵活性,把神经活动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对气质给予了自然科学的解释。他根据高级神经活动的前述三种基本特性的不同组合,把动物和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①强、平衡、灵活型(活泼型);

②强、平衡、不灵活型(安静型);

③强、不平衡型(不可抑制型);

④弱型。

并认为,上述四种神经系统的基本类型是动物与人共有的。因此,称为一般类型。神经系统的一般类型是气质的生理基础气质是神经系统一般类型的外在表现,活泼型相当于多血质,安静型相当于粘液质,不可抑制型相当于胆汁质,而弱型相当于抑郁质。

但应该注意到,气质是心理特征,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是气质的生理基础,二者密切相关,但不等同,因为影响气质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

因此,在判别一个人的气质特点时不能机械勉强地把它归于上述四种气质中的某一种,而应客观地加以评价。


气质与犯罪


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是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具有较大的稳定性,相应地,人的气质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然,在后天环境的影响和要求下,也是可以改变的,但这种变化是相当缓慢而微小的。此外,气质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不能决定一个人智力发展的水平,更不能决定其品德的高低。当然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从一些学者的研究来看,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有犯罪的实例。

但是,气质类型与犯罪类型存在着一定的相关。

在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在犯罪活动中,气质不能起发动或制止的作用。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总之,气质是每个人最早出现,并比较稳定的一种人格特征,但它并不决定人的行为性质,只影响人的行为方式。


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依需要是否满足,情绪是否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

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激情通常是由一个人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所引起的。

激情发生时有很明显的外部表现(如咬牙切齿、面红耳赤、冷汗一身、手舞足蹈),有时甚至发生痉挛性动作。处在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往往只指向引起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支配,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当然,根据激情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①积极的激情

②消极的激情


激情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在第一阶段,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在这一阶段,无论是成人,还是儿童,一般都能制止住自己。

(2)在第二阶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行为,往往使个人在事后回想起来时感到羞耻和后悔。

(3)第三阶段出现在激情爆发之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极度疲乏、精力衰竭,对一切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呆立不动,有时精神萎靡,即所谓激情休克。有时兴奋持续时间很长,并周期性地加强或减弱。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心境是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心境不是关于某一事物的特定的体验,它具有弥散性的特点。当一个人处于某种心境中,往往以同样的情绪状态看待一切事物。

心境可以由对人是有重要意义的各种情况所引起。工作的顺逆,事业的成败,人们相处的关系,健康的情况,甚至自然环境的影响,都可以成为引起某种心境的原因,但归根结底取决于自己的立场观点。


不良情绪与犯罪


  • 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的需要受阻时,常常会出现一些诸如嫉妒、怨恨、敌视、不满等消极的情绪体验,这种不满情绪的不断产生、发展、变化和日益积累起来,就会使有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即所谓的“欲求不满”。人的攻击性往往是这种“不满”体验导致的反应形式之一。这些消极的情绪体验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排解,就会使机体出现一定程度的心理失衡,当一个人长期对某种事物处于否定的情绪体验之中,久而久之,使消极情绪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加速和催化的作用。

  • 两种剧烈情绪状态下的犯罪

激情状态下的犯罪,就是由于犯罪人情绪体验发展到阈限而爆发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激情状态下的犯罪一般都没有预谋的过程,甚至表现得不合逻辑和不协调,任其激情支配下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计后果。往往在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才逐渐使意识得到恢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激情状态下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影响极坏。

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在激情状态下,从犯罪心理的出现到犯罪行为的完成,通常有两种情况:

(1)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犯罪行为;

(2)二是不良情绪的长期郁积。

应激状态下的犯罪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当自身受到侵害或被袭击时,为应付危险情景下的过失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避险过当或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也可能是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受害者的顽强反抗或面临被揭露的危险时,突然发生的攻击性暴力行为,由第一犯罪动机转移到第二、第三犯罪动机,这往往是由强烈的恐惧感所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动机可能向恶性转化。
一般说来,在应激状态下之所以出现过失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人在应激状态下对行为缺乏抑制,思维发生紊乱使意识狭窄,形成感知、记忆上的错误,作出不适应的应激反应。


情绪障碍与犯罪


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非常密切,许多情绪障碍都能引起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情感高涨、欣快症、易激惹、情感爆发、病理性激情、极度抑郁等。


意志的一般概念


意志是自觉地确定目的,根据目的支配、调节行动,从而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

意志对人的行为有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是发动行为去达到目的

(2)二是抑制那些违背愿望,与目的相反的行为。

意志的特征表现为:有明确的预定目的。当一个人对行动的目的愈明确,意志就愈坚定,任何冲动的行为、盲动的行为都是缺乏意志的行为;

意志行动与非意志行动的区别,就在于能否发挥意识的作用去克服困难,排除行动中的障碍。


犯罪者的意志特征


违法犯罪者常表现为如下意志特征:

  • 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

从意志选择的社会意义来看,故意犯罪者的行为目的的选择常具有反社会的性质。

  • 意志选择缺乏果断性

缺乏果断性是意志品质的缺陷,一方面表现为遇事优柔寡断,患得患失,在各种动机之间,在不同目的、手段间摇摆不定、迟迟难于取舍,在受到暗示和教唆后,便立即产生犯罪意识;另一方面表现为轻率、不能深刻地考虑行为目的及达到目的的正确方法,仅凭一时冲动,轻举妄动。

  • 缺乏自制力

自制力缺乏是犯罪者的又一特点,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生活目的不明确,没有形成坚强的个性,容易被外界不良刺激所诱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陷于违法犯罪。


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性格的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

性格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在与客观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当客观事物作用于个体时,人往往会对它抱有一定的态度,并且作出与这种态度相符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人对现实的各种态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断出现,并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的反映机构里保存、巩固下来,便构成了每个人所特有的态度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通过不断地重复而习惯化了的行为举止。这些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构成了人的性格。

值得注意的是,性格是指贯穿于一个人整个行为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绝不是指某些偶然的、暂时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性格具有社会性,它是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是个体在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从它所包含的社会意义来说,它有好坏之分。


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但不良性格是犯罪人重要的心理动因,这是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犯罪人的过程中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的概念


所谓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况的意识。自我意识是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心理系统。

结构形式上来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

属于认知形式的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自我分析和自我批评等,统称为自我认识。例如,有些人说:“我是诚实的”;“我有冷静的头脑”;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恃、自卑、责任感、义务感、优越感等,统称为自我体验。以体验的形式表现出人对自己的态度,在同他人的比较中评价自己。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立、自主、自制、自强、自卫、自信、自律等,可以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节,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节等。

自我意识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综合起来、相互联系起来,便成为一个人的个性的中心内容——自我。

内容上来看,自我意识又可以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生理自我,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的意识,包括占有感、支配感和爱护感。这些意识是通过学习的结果,是逐渐形成的。

社会自我,就是个人对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角色的意识,包括个人对自己在社会关系、人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意识,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等。

所谓心理自我,就是个人对自己心理的意识,包括个人对自己的性格、智力、态度、信念、理想和行为等的意识。

就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来看,又可分为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现实自我也称现实我,是个人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自己目前的实际状况的看法。

投射自我也称镜中自我,是个人想象中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如想象他人心目中自己的形象,想象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自我

理想自我也称理想我,是指个人想要达到的完善的形象,如个人的生活目标和对将来的期待、抱负和成就,以及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一个人。


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

通常将自我意识障碍分为人格解体、双重人格、交替人格、人格转换、自我界限障碍及自知力缺失等具体形式。

处于自我意识障碍状况下的人,常有两种极为显著的心理与行为特征:

①对周围缺乏兴趣、没有精神、不负责任。他们丧失自尊,不关心社会和他人,不是夸夸其谈、自我吹嘘,就是充满自卑感,用自我欺骗的方式来维持内心的平衡,因此,他们都表现出强烈的自我中心倾向和自私心理。

②偏重物质享受的倾向。由于不能在自己的工作中寻求满足,就试图在闲暇和大众娱乐中寻求生存的道路,因此,趋向金钱价值的志向就越来越高,使许多青少年一心追求金钱,为了获得金钱什么都不顾惜,从而导致了大量的与获取金钱、财物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他们一方面无止境地追求物质享乐,另一方面又常常面临着贫困感,这种消费心理的持续发展,就会养成彻底的利己主义,形成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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