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参考
一、核心概览
二、 注意
- 结合双方股权激励协议的签署背景、目的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并作出相对准确的研判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股权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当事人曾以股权纠纷主张权利,一审亦按照股权纠纷进行了裁判,二审认为属于劳动争议,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先行仲裁。
用人单位为了争取劳动者过来工作,给予劳动者股权激励的,该股权激励可以被理解为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与劳动关系存在密切关系,从而可以被视为除基本工资外的附加报酬,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来确定。PS:北京市有法官在公号中发文持这种观点。
三、更多案例
变现条件尚未成就,在理应明知相应后果的情况下,王**选择了同意与网易有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相应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救济途径,而未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满足提供服务至解除限售之时的条件,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