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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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定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合同等各种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通常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a、合同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和建立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能给双方带来法律后果的行为。
  b、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当事人翻了行为的结果,是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进行协商,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示。
  c、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充分协商,达成意思一致。
  d、合同还应当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如果签订的是违法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过错者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的分类
  合同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a、根据合同的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分类。《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有15类,依次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b、根据合同同标的进行分类,合同可分为:转移财产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完成一定工作的合同。其中,提供劳务和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注意其区别:提供劳务的合同知识表现为劳动活动,不产生新的劳动成果;而完成工作的合同表现有物化劳动成果,即新的劳动成果。
  c、根据合同主从关系分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d、根据合同形式分类,合同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

合同法的概念及一般规定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的订立,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主要条款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建议的一方为要约方。要约的内容应包括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愿望,说明合同具体确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要约可向特定单位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任何单位提出。当向特定单位提出要约时,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不得修改要约的内容,受其本身要约的约束。
  b、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赞同的答复叫做承诺。如对要约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提出的新要约。如果原来的要约人接到新要约后,又提出一些新的条件叫作再要约。这样经过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内容,即承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合同才告成立。当承诺同时要给付标的物合同才生效的,应同时给付标的物;如需经上级机关批准合同才生效的,经批准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叫作合同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是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经济目的和要求。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标的,有具体对象,没有标的合同,既不能成立,也没有办法履行。所以,标的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标的由于外在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物、劳务、工程项目、工作等。
  c、数量:合同的标的都要通过数量表现出来。数量是用来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尺度,它决定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d、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结构的素质和外观形态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采取标准化。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没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并注明颁布的日期和标准的编号。有时还可以采用地方所执行的统一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商标准。通过看样订货,双方共同封存样品,作为验收依据。凡属出口商品,还应采用国际标准,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订立合同时,对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要做详细的规定。
  e、价款或者报酬:是取得标的当事人一方利用货币形式所支付的代价。价款和价格一样,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反映商品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酬金是对提供劳务,完成工程项目或某种工作任务所付的报酬,反映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确定价款和酬金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符合国家物价政策和报酬的支付标准。要贯彻等价交换、按质论价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形式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又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地点。由于合同的性质和标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做到具体规定。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什么方法履行合同义务。
  g、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受的经济制裁。显然,在合同中只能规定违约的经济责任,规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违约金的比例以及规定赔偿金等,无权规定其他责任。
  h、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效力

  (1)合同无形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明确了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终止履行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法的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b、合同解除;
  c、债务相互抵消;
  d、债务人免除债务;
  e、债权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f、债券债务同归于一人;
  g、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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