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接、剪辑影视剧镜头的法律属性和风险

TA 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团队

将若干影视剧的不同镜头剪辑在一起,再讲述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成了目前越来越流行的创作方式,一些网友做出这样的视频自娱自乐或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分享,一些自媒体以制作这样的恶搞视频博取了大量的关注,甚至还有一些影视剧中也会剪辑掺杂别的影视剧的镜头。那么这样未经许可利用影视剧镜头剪辑而成的恶搞视频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可能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是我们在娱乐的同时需要思考的问题。

恶搞视频与戏仿作品

法学界上一次大规模讨论戏仿作品要追溯到2006前后年,胡戈剪辑了电影《无极》和中央电视台《中国法制报道》,配以另类的对白,制作了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当时产生了轰动效应,同时也激怒了电影《无极》的导演和制片方,险些对簿公堂。

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条

近几年法学界对戏仿作品的讨论热度有所降低,但现实中所谓的“戏仿作品”的数量不减反增,那么拼接、剪辑、重组影视剧片段镜头从而构成一个新的恶搞视频,是否属于戏仿作品呢?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戏仿作品的规定,要考察戏仿作品应当学习欧美的规定[1]。

美国的司法实践有戏仿-讽刺二分法的理论,将戏仿分为目标式戏仿投枪式戏仿。

美国大法官波斯纳认为如果戏仿创作以原作品或其他作品作为戏仿对象就可以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但是如果将原作品作为手段或“武器”来评论一般的社会现象或社会价值观,则不能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

欧洲一直将戏仿的规定作为各国的自治规定,直到2014年才出台了统一解释,即认为戏仿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戏仿作品必须能让人联想到(从中辨识出)原作品但又必须与原作品有明显的区别;戏仿作品必须构成一种幽默或讽刺的表达。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通过剪辑影视剧再制作而成的恶搞视频,是胡戈在看了《无极》之后,认为影片讲述的故事荒诞可笑,完全不值得电影票价,从而剪辑制作的一部讽刺《无极》的网络短片,曾被法学界当做戏仿作品的典型代表讨论。

有些恶搞视频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不同,通常是讲述了一个与原影视剧无关的事件,但讲述的事件中恰好有与影视剧契合的部分,所以才采用了影视剧的某个镜头片段。

点击边框调出视频工具条

笔者认为这种类型的恶搞视频不是戏仿作品。戏仿作品制造的滑稽的不和谐,源于戏仿作品以严肃对荒唐、高雅对低俗、古代对现代、虔诚对虚伪等滑稽的方式展现了其与原作品在形式或者背景方面的不同。[2]而这类恶搞视频与原版影视剧讲述的故事、拍摄风格、台词配乐等非但没有关系,更不是对原版影视剧的评价,恶搞视频的作者是借用了原版影视剧的画面或声面,服务于自己的恶搞视频。恶搞视频不是为了戏谑、评价原作品,而是为了评价其他社会现象、观点看法,为了让论述过程更加形象具体、吸引眼球,借用了影视剧的镜头片段,这并非戏仿。

恶搞视频与演绎作品

严格来说,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出现“演绎”这个概念,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是对演绎作品的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十四条确认了这一说法:

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现实中的恶搞视频种类很多,无法一概而论是否构成演绎作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恶搞视频能够构成演绎作品,但演绎作品的合法性建立在得到原影视作品授权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构成演绎作品的恶搞视频应当取得原影视剧作者的许可,否则恶搞视频即为非法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的作者虽然能够享有著作权,但其随时会面临被原作品权利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恶搞视频与合理使用

说到这里,也许很多人会联想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那么恶搞视频究竟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提示一下著作权法的两大终极目标:保护作者的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带着这一理念,不难看出,著作权法二十二条即是将一些既能够促进作品传播同时又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情形,规定为合理使用,满足这些情形即被法律视为不侵权。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项从目的角度要求对作品进行适当引用。是否为适当引用要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判断,有时虽然引用的内容很少,但如果引用的涉及作品的核心内容也可能构成侵权,有时候虽然是全文引用却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从本项规定来看,要考察两个要素,第一是否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第二是否为适当引用。

有些恶搞视频几乎全部使用了影视剧镜头或桥段,只是配以不同的对白或者配乐,从而达到说明另一个问题、讽刺某种社会现象、搞笑等目的,笔者认为这类恶搞视频难谓合理使用。而有些恶搞视频只使用了其中的少量的镜头,或者这些镜头本身的辨识度并不高,占整个视频比例也很小,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例如微电影《幸福59厘米之小马》中使用了《金刚》、《蜘蛛侠》等多部电影的镜头)。

虽然恶搞视频的类型众多,但思考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将合理使用条款的构成要件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的结合起来判断。著作权法是尊重文艺作品的创作规律的,不会完全禁止创作过程中的合理借鉴和引用。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商业性使用可能会给合理使用的论证带来一些困难,但商业使用并非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在美影厂与浙江新影年代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80后的独立宣言》是新影年代公司的产品,从海报配合电影市场推广的功能属性来看,在海报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确属商业性使用,但原审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的可能,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3](热点案例延伸: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很多恶搞视频的作者会注明“本视频仅做个人观赏学习”或者“本视频禁止二传二改”等信息,这些都会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进行综合判断。

恶搞视频为网友带来了很多欢乐,但其本身蕴含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多数恶搞视频由于影响力小,容易被制片方忽视,但由于恶搞视频要表达的内容可能与影视剧本身要表达的内容大相径庭,会引起制片方不悦,甚至损害影片、导演、编剧、主演等主创人员的名誉;同时恶搞视频未经许可使用影视作品的部分镜头、片段,能否适用合理使用条款还有待商榷;恶搞视频还可能构成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但如果一味的禁止恶搞视频,可能会阻碍创造,与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政策导向不符,也可能会损及言论自由。所以如何降低恶搞视频的侵权风险,是法律从业者、作者、影视剧制片方、甚至网络平台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

猜你喜欢

转载自blog.csdn.net/sd19871122/article/details/82350140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