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链财经-区块链基础知识系列】 第十九课 区块链应用于电子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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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传统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存证需要第三方权威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且需要绑定时间戳和相关信息,步骤繁琐,进度比较慢,后来存证电子化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成本,但也会有一些其他的问题,比如第三方篡改电子存证,虽然绝大多数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是当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时,就很难保证,为此我们引入了区块链技术。

一、电子存证技术概述

传统的电子存证简单来说就是将源信息经过加密存储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处,并绑定时间戳、创建人等信息用来证明在某个时间点存在这样的信息。举例来说,对于原创作品的保护,作者可以在创作完成后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存证,以保证在以后出现侵权后证明自己最早创作了作品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

电子存证的源信息可以是一段文本,文档,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于这种各式各样的形式,电子存证一般存储的是源信息的哈希摘要;哈希是一段定长的比特串,类似于源信息的指纹,源信息只要改变,哈希就会和原来的完全不一样,由于哈希基本上是不可遍历的,所以在现实中可以认为哈希和源信息一一对应。哈希的这种特性普遍应用在文件指纹等场景,例如下载文件中的哈希校验。电子存证存储的哈希值是可以证明源信息真实未经篡改。哈希的另一个特性是无法从哈希摘要反推出原始信息,所以这样也保证了一些敏感信息的隐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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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优势

对于传统的电子存证,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需要存证、取证、验证的各方都无条件信任。这样的第三方权限过于集中,如果第三方恶意修改数据,则基本无从查证;所以这样的第三方只能通过非技术的其他手段保证不去作恶。而区块链本身通过数据的链式结构、分布式的存储、分布式的共识机制将这样过大的权利分散到所有参与者身上,保证了不产生这样一个权限过大的中心化第三方来具有作恶的可能。
通过区块链解决的存证中的信任问题,基于这样的一个前提。

三、区块链电子存证案例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一媒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华泰一媒公司经济损失等。

在该案中,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这对于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该案是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著作权人都市快报社独家授权华泰一媒公司针对其作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华泰一媒公司发现,道同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其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上述案件中,原告华泰一媒公司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 puppeteer对侵权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

Puppeteer是谷歌官方出品的通过 Devtools协议控制headress Chrome的Node库,可通过其提供的API作为爬虫访问页面来收集数据。Curl命令是利用URL规则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传输工具,通过模拟HTTP请求,获取页面内容、版本等信息。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同时,千麦鉴定所对使用 puppeteer和curl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调取的技术性进行了鉴别并确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认定该电子数据生成、存储可靠。

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计算出SHA256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比特币区块链中,由于区块链网络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法院因此认为该种保存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可靠。这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并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了电子证据发展的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进行审查。”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具体到该案,法院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该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道同科技公司侵权成立,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四、总结

区块链电子存证的优势是去中心化,权利人在进行公证时,不用单纯依赖公证处这种中心化的权威机构。这种存证方式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成本较低。因此,其兴起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呈现强劲的发展态势。

如上述分析,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需综合考虑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一是生成阶段的法律效力。即存储在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应当是完整的、真实的。

二是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即作为存储媒介的区块链技术本身被验证为不易被篡改,并且存储稳定。

该案例中,法院对于区块链网络所能实现的存储阶段的法律效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在实务中,应当从上述两个过程从发,依法予以认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区块链技术主要应用于3个方面,一是权属证明,比如作曲家创作了一首曲子,传统的做法是针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直接将作品发布到区块链上,并以此证明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针对侵权行为进行存证,比如,如果上述作品未经授权,被他人在网站上传播,就可以直接将侵权网站的页面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三是知识产权交易,比如版权作品可以直接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交易等。”法律相关人士表示说。

虽然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广泛,但在张延来看来,区块链电子存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难,比如技术原理解释不清晰等。目前,很多区块链电子存证产品的介绍只有几句话,其在技术层面如何提高证据效力没有详细介绍,这使得用户在维权时无法向法官详细阐述其存证原理。此外,区块链电子存证产品的用户体验有待提高,部分产品存在无法对存证内容进行验证、无法自动保存侵权信息、系统日志缺失等。

“今后,若想把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更好地应用于知识产权维权,产业链各方应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在从产品设计层面,应提升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存证工具如果不能获得法律认可,就失去了核心价值,因此,产品提供商应重点考虑如何提高电子存证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在用户体验方面,应考虑用户在不同的存证场景下面临哪些痛点,并予以解决,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参考文献:
1.https://www.jianshu.com/p/e453675757ad
2.http://biaotianxia.com/article/5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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