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要求如下: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而不是应急照明);备用照明的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3、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3.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3.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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