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及其行使的时期与对象!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呢?所谓票据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执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票据法对执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一种保护制度,但这种保护制度不是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是源于票据权利本身。 今天小编重点来来说一说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时期与对象,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耐心阅读下文。


1、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时期
    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时期为标准,追索权可分为到期追索与期前迫索。到期追索是在票据不获付款时行使的追索权;期前追索是在票据不获承兑时,或付款人死亡、逃避及其他原因(如被宣告破产)时所为的追索。二者因权利行使时期的不同,被阻止行使的手段亦不同。依票据法规定,到期追索权,只能由参加付款而被阻止;期前追索权,则由参加承兑或参加付款而被阻止、此外,在被追索金额的数量上,期前追索与到期追索又有差别。


    以追索权的行使主体为标准,可分为首次追索与再追索。首次追索又称最初追索,是指票据执票人所为的追索;再追索是已经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所为的追索,即原先的债务人转变为票据上权利人。


2、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即追索的清偿义务人。依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清偿义务人包括:背书人、发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背书人的票据责任是担保票据承兑和担保付款,故背书人是追索权的清偿义务人。但如果票据上有免除担保责任的特约,则执票人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权。发票人是票据上债务的最后的偿还义务人,发票人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所以发票人也是追索权的清偿义务人。但若票据上有免除担保承兑特约时,执票人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权。其他票据债务人,如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因其加入票据关系后,负有为被保证人及被参加人付款的义务,所以也是追索权的清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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