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剖析
深入分析
拆解分析
解释分析
讲解分析
解说分析
分解剖析,逐项厘清
将同一概念或同类事物,依各别特性,辨析分类
讲解
解说
解释
解说分析
解说
口头上解释说明;以评注说明或解释。
讲解,阐明
解说是一种解释说明事物、事理的表述法。它往往用言简意明的文字,把事物的形状、性质、特征、成因、关系、功能等解说清楚。它是说明文的主要表述方法。议论文和记叙文中也常用到。解说的方法有概括解说、定义解说、分类解说、举例解说、比较解说、数字解说、图表解说、引用解说等。
1.动词。口头上解释说明某一件事情或现象,或者分析。
2.名词。一种专为别人解释说明的人。
3.名词。专为别人解释说明的人所从事的行业或工作。
如:体育解说、篮球解说、足球解说、乒乓球解说、 娱乐解说、游戏解说、视频解说、DOTA解说、LOL解说WAR3解说等等。
4.名词。注释,解释说明某一事物或现象。如:图表解说、图文解说等。
解读
意思是对事物进行理解的过程或者结果。
阅读解释
分析、研究、研读。例如:解读史前文化
讲解导读。例如:出版社决定邀请学有专精的人士来解读这套丛书
破解通读。例如:河南安阳发现了几万片甲骨,上面的文字要靠古文字学家才能解读
分析
把某事物分解成较简单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找出这些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间的关系。
分析就是将研究对象的整体分为各个部分,并分别加以考察的认识活动。分析的意义在于通过认识事物或现象的区别与联系,细致地寻找能够解决问题的主线,并以此解决问题。
将事物、现象、概念分门别类,离析出本质及其内在联系
对事理的分解辨析。

分析(英语:Analysis)是在头脑中把事物或对象由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或属性。尽管“分析”作为一个正式的概念在近年来才逐步建立起来,这一技巧自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322年)就已经应用在了数学、逻辑学等多个领域。
分析是哲学方法的一种;简单的说,将一个复合体分解开来以求了解其真象,就是分析。
解释
分析说明,
分析阐明,
分析解说
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讲明某事的含义、原因、理由等
指在观察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合理地说明事物变化的原因,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是事物发展的规律。
日常生活中“解释”的基本含义是,①解释就是消除困惑和误解,②解释就是把不知变已知,③解释就是揭示含义,阐述原因,陈述理由。
阐明
讲明
说明
详细说明
指讲明白
把难以理解的问题或观点讲明白
讲明
解释,说明
讲清楚,说明白
说明
解释清楚,讲明。例如:说明原因
说明的文字;解释的文字。例如:附有机器使用说明
证明。例如:他当时不在场,这足以说明事不是他干的
解说明白
解释文意的话
解释的言语/文字/话
解释明白
具有阐明意义的话语
用言语或文字来解释明白
说明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把事物的形状、性质、特征、成因、关系、功用等解说清楚的表达方式。这种被解说的对象,有的是实体的事物,如山川、江河、花草、树木、建筑、器物等;有的是抽象的道理,如思想、意识、修养、观点、概念、原理、技术等。
「说明」对一个事件、一项行动之如何可能以及为何发生的分析,亦即将不知的事物变成已知的事物。
自狄尔泰(W. Dilthey)以来,说明归入于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而理解则是人文科学的方法。逻辑实徵论者对于「说明」的观点就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分析。因果分析的说明是在某个事件的时机里寻找一连串原因与结果的系统联结;在这个系统中,由于一组现象有规则地相伴发生,而形成一种法则或是似法则(lawlike)的关系。因此,当前一个条件成立时,即可预测下一个结果的出现。据此可以说明「为何某个事情是必然的」或者「某些事情如何可能」。在自然科学中,透过假设的建构,而将因果连结加诸既有事物上,使得自然界便于预测与控制;然而在近年来自然科学的研究里,也逐渐发现,许多现象难以依据法则性的因果关系来准确预测与说明。
汉培尔(Carl Gustav Hempel)排斥狄尔泰以来对于理解与说明二分的方式,倡导统一的科学方法论,认为「演绎-法则」模式(deductive nomological model)能应用到社会科学的说明。冯莱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则依循二分的路线,在社会科学中建立了因果论与目的论说明的理论。冯莱特认为,目的论说明必须先行掌握对某种行为意向性的了解。典型的目的论说明方式是:「A发生,以致B应该会发生」;行动者试图让B发生,所以才让A发生,但A、B之间是必要条件的关系,所以目的论说明的正确性并不依赖A、B之间的法则关系。在社会科学中涉及行动者的意向性,而意向的难以推测或确知,增加说明的不确定性。因果论说明方式则是:「A发生,乃因B已发生」,A与B是法则关系。冯莱特认为,由于行动者可以操纵因果关系,主动在一个事件过程中制造助力或阻力,使系统产生变化;也可以不加干预地观察系统内所发生的一切。因此行动者的能力与作为在因果论说明中必须纳入考虑,而社会科学的说明正因为存在行动者的因素,而不存在普遍律;事件之间至多是准因果关系,无法作因果说明。
阿佩尔(K.-O. Apel)也认为因果说明应包含「行动自由」的概念;行动不能以因果决定论而分割成几个可以观察的事件。他也认为说明--自然科学、理解--人文科学的二分法不是截然画清的。事实上,以因果论来说明自然科学现象已不完全可行,而社会科学或历史的说明中也能应用到准因果关系。而说明不仅限于因果说明,更有目的论的说明,应用端视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