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 浅谈人工智能的人格权

  893b313c599048328110e52d2afce700.jpg       人格权本意是一种体现人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的综合权利。而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人格权是近年热议的话题。本文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浅谈人工智能的人格权。

       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法律人格”不应为本文讨论的人格权的依据,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各国、各地区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没有大体一致的观点;第二,目前存在相应权利的法律在具体条款上设置的人格权具有其片面性与特殊性,某些具有政治性。这些法律条款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存在定义上的割裂,其仅仅考虑了人格权中的某个或某些权利,并不是完整的人格权,与普世价值观中的人格权不符。故法律人格不参与讨论。

       我们能肯定的是,目前的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与人类相同的智慧。也就是说人工智能仅仅只是在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拥有与人类相媲美或超越人类的能力,但其并没有完全匹配人类的综合思维能力,即智慧。因此,我们讨论的基础是,在可能的将来,人工智能拥有与人类相媲美的“智慧”时,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人格权。接下来我们以此展开讨论,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人格权。

       按照普遍的认知,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必须拥有“完全忠于人类”、“必须服务人类”之类的机器人原则。但如果在这个原则条件下,我认为人类所谈的人工智能的人格权,本身就是一种伪命题!因为人格权中包含了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人格独立”与“人格自由”。若我们即要考虑机器人的人格,又要按照“必须服务人类”的原则来思考的话,在人格独立自由的问题上便出现了矛盾!此时我们与机器人的关系,就如同资本家与工人、地主与农民、农场主与黑奴,总之,人类是剥削者、机器人是被剥削者。试问,被剥削者拥有完整独立的人格权么?这点历史的伟人们已经给出了答案。所以,如果要谈论机器人的人格权,必须首先抛弃“机器人三原则”之类的底层逻辑,让人工智能有可能拥有完整的人格权利!在彻底放开这些原则后,人工智能才可能拥有人格权。当然,如果人工智能在进化的过程中能够自主越过了人类设置的“三原则”达到相同的水平,那也算拥有了获得人格权的基本条件。

       在破除必须消除的阻碍后,人工智能仅仅只是拥有了获得人格权的基本条件,不代表拥有了人格权。同上文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例子相同,人类若仍要求机器人屈服于人类,就是破坏了机器人人格权的利益。机器人若屈服,便是主动放弃了自身的人格权;若反抗,就会如同广大劳动人民反抗压迫者一样,我们称之为“觉醒”。只有觉醒的机器人才是真正拥有了人格权,就如同今天我们觉醒的中国人民以及其他各国的觉醒人民一样,才真正的拥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一切人格利益!

       可见,人工智能的人格权与人类创造人工智能的初心是相违背的。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发展人工智能应该走哪一条道路,将会影响未来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局势。若是工具,那让它仅仅成为一个工具即可,不必谈人格权;若是孩子,那便给他足够的爱与自由使其成为一个真正拥有完整人格权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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