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够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此外,票面残缺1/2以上的或者票面污损、烧焦、水浸、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的,都不能给予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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