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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法律修订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8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