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思考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思考
1.1纳税人
纳税人,或纳税主体,是依据税法而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单位。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区分。首先,拥有中国国籍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连续满1年的个人,应当将其在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其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当将其在境内所得依法缴纳。
1.2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学术界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进行了多种区分,首先,自然属性角度,分为自然人、具自然人属性企业。其次,跨国税收角度,得到居民、非居民纳税人。若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拥有住所、或居住时间连续超过1年,则其纳税范围为境内外所得,义务具有无限性。若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时间低于1年,则其纳税范围仅限国内所得,义务存在有限性。
1.2.1居民纳税义务人
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无住所但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年的个体,两个条件为或然关系。需注意,港澳台地区为特例,依照“一国两制”政策执行纳税法。参考税法细则,本文将“有住所”界定为“习惯性居住”。即使个体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未取得物权),只要存在定居行为或事实,依然需要履行“无限纳税义务”。参考税法细则,“居住满一年”即连续365天未离开中国边境,需注意若个体单次离境时间在30日内或累次离境时间在90日内,也需履行“无限纳税义务”。
1.2.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或居住时间低于1年的个体。其纳税范围为境内所得,存在着有限性。。
1.3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参考世界各国税法,发现只要个体取得达到了个税征收标准,都应履行纳税义务。当然,个体取得应具有合法性。总的来讲,个体所得包括工资、财产转让、知识产权、彩票中奖、租赁等所得。可见,对于“所得”的征收范围囊括了常年、偶然所得。
参考国内税法规则,共设置了11项个人所得税应收项。例如,利息、稿酬、偶然所得、工资、财产转染与租赁所得等。对于相同项连续性所得,征收单位为1个月。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并不由个体直接缴纳,而是由律属公司代扣代缴,比较特殊。在税法中,也设置了免征额、免征项目。例如,见义勇为奖金、国务院津贴、福利费、军人专业费等。

4.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式
纳税筹划,包括绝对与相对收益筹划。首先,如果应税行为由规划调整,则属于绝对筹划。该方式可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第二,在相对筹划中,存在纳税义务推迟现象,其利用原理为货币时间原理,可使纳税时间更加合理。企业在筹划时,必然会投入前期成本,如人力、资金。如何在筹划中有效节约投入,获得最大筹划收益,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筹划操作中,大多从纳税个体、征收对象角度制定措施。各方式介绍如下。
4.3.1主体筹划方式
纳税人依靠对主体类别的自主确定而实现减税目的得行为即主体筹划。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区分。前者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无住所但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年的个体,如自然人、含有自然人属性的企业。参考前文,得知两类纳税个体需负担不同纳税义务,且即使在居民纳税人中,也需考虑征税方式的差异。可见,主体筹划尚存较为自由的空间,为立法提供了可能。
4.3.2客体筹划方式
参考现有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客体课税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若有目的的选择合适政策,亦可少缴税。根据国内经济特点,我国税法从11个方面规定了纳税范围。考虑到各项性质差异,在税法计算、优惠政策、税率方面也提供了不同的操作标准,十分复杂。当然,正因为政策多样,可切入的筹划口也就具有选择性。根据课题需要,笔者并不全部阐述11项的筹划形式,仅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详细分析。这两大项目并非由个体直接缴纳,而由公司代扣代缴,具有特殊性。

(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理论的解释
参考国内税法政策,在立法上显得十分灵活。考虑到最大化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立法机构共设置了11项税种。同时,在税法中,也制定出了免税、优惠征收条款,如税率差异、起征点调整、见义勇为与军人安置费免征等内容。个体在考虑自身经济状况、纳税项之后,可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合法的减少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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