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无效都有哪些情形

要避免中标无效的情形出现就要将各个情况的的中标无效情形和规定搞清楚。今天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来为大家讲述相关的中标无效情形。因为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规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中对于中标无效的规定各有不同,我们分开来说:
一、《政府采购法》有关中标无效的规定
七种中标无效情形:
  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是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②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
  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的,中标或是成交无效。
  ④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了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是成交无效。
  ⑤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无效。
  ⑥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
  ⑦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成交无效。
主要从供应商角度严加防范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从供应商采购行为的角度来考评和判断是否中标无效的。那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是否存在这些不良行为?诸如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投标或是行贿等行为,供应商若出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即可认定其中标、成交无效。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行为来评判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
  两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中标无效的情形予以规定,旨在约束、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降低、减少中标无效情形的发生。
二、《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的规定
六种中标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六种:
  ①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也是无效。
  ④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同时还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条件的中标无效vs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中标无效均有附加条件,即“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我们可以对这种情况称之为附条件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即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导致中标无效。
  那么,如何确认“足以影响中标结果”呢?
  对于这个问题,要从实施违规行为的情节、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认定中标是否无效。
  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只要出现所列举的行为之一,必然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无条件的中标无效。
  对于中标无效的,该如何处理呢?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划分两种中标无效的现实意义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划分附条件的中标无效和无条件的中标无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第五十七条中所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时,属于绝对的中标无效,不存在任何的例外情形,严格依法依归判中标无效即可。
  但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三种违规情形的,一定要慎重,不可以直接认定中标无效,只有当这些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才会导致中标无效,实践中对此需特别加以注意和区分。
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中标无效的规定
十种中标无效情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10种。
  ①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委会名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评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关情况等信息,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④评委会成员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⑤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⑥评委会成员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⑦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⑧评标委员会专家一年内两次被评价为不称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⑨评标委员会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⑩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专家两方面行为致中标无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事项和和行为规范,并针对中标无效的情形强调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相关信息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各种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果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以上通过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中标无效的各项规定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关于中标无效的情形各有不同,对于这些能够避免中标无效的地方都应该持有鄙弃态度,不去知法犯法造成恶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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