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马小定理证明

费马小定理的证明如下:

任意取一个质数,比如13。考虑从1到12的一系列整数1,2,3,4,5,6,7,8,9,10,11,12,给这些数都乘上一个与13互质的数,比如3,得到3,6,9,12,15,18,21,24,27,30,33,36。对于模13来说,这些数同余于3,6,9,12,2,5,8,11,1,4,7,10。这些余数实际上就是原来的1,2,3,4,5,6,7,8,9,10,11,12,只是顺序不同而已(这里可以用中国剩余定理去理解)。

  把1,2,3,„,12统统乘起来,乘积就是12的阶乘12!。把3,6,9,„,36也统统乘起来,并且提出公因子3,乘积就是312×12!。对于模13来说,这两个乘积都同余于1,2,3,„,12系列,尽管顺序不是一一对应,即312×12!≡12!mod 13。两边同时除以12!得312≡1 mod 13。如果用p代替13,用x代替3,就得到费马小定理x^{p-1}\equiv1\: mod\: p  

1*2*..*12 ≡ 3*6*9*12*2*5*8*11*1*4*7*10 mod 13 (因为顺序不同而已)

  而3*6*9*12*15*18*21*24*27*30*33*36 ≡ 3*6*9*12*2*5*8*11*1*4*7*10 mod 13 (因为3和13互质,所以1,2,.. 12 乘上3后还是和13互质,12个数还是和1到12同余 ,只是顺序不同了 )。

  所以312×12!≡12!mod 13。

费马小定理可以快速求得x关于p的逆。前提是x与p互质。

x*x^{p-2} \equiv 1\: mod\: p

所以x^{p-2}就是x关于p的乘法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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