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不能”,债权该何去何从

在讲今天的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执行难”很好理解,“执行不能”有点含糊,那么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执行不能的情况。

 

案情简介:

 

马某与张某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马某获得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马某需要在调解笔录签署后一个月内支付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然而,半年过后,马某一直没有把100万元房屋折价款交给张某,张某遂根据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马某及时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该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然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该房屋已被马某出卖给他人,且购房一方对本案并不知情。法官找到马某下落后,马某声称自己已患尿毒症,身体状态每况愈下,随时都有去世的可能,现无收入来源,依靠吃低保维持生活,日常还需承担医药费昂贵维持生命,出卖房屋款项已经用掉,所剩无几。法官通过多次走访居委会、医院,查证马某所述属实。经承办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马某名下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在执行阶段之前已把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案外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双方无串通,房屋买卖真实有效。房屋款皆被马某拿去治病,且经法院查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马某患有重症,马某已丧失偿还债务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无偿还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子,判决书实则相当于“废纸”,通过法院实现债权就比较漫长,也十分困难,如何最快实现债权变现,是很多“执行不能”案子债权人所关心的问题,目前法院认可的方式就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债权变现,但是也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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