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在其他国家是否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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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镭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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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一个特征就是地域性保护。通俗地说,各国自己玩自己的专利,互相不认可。

题目说:注册,这是不准确的用语。一般,你有一个发明点子,写成申请文件,交给专利局,这叫做提交申请,18个月公开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员同意予以授权,这叫做授权。此时,你的这个发明专利申请才能被称为专利,才能得到国家的专利保护。

所以,在美国提交的申请,其他国家是不认可的;在美国获得授权的专利,其他国家更不认可。

注意第一句话:在美国提交的申请,其他国家是不认可的。

这句话是对的,但这对申请人十分不友好。我同一个发明点子,在美国提交后,是很难在同一天往中国、日本、欧洲等专利局提供申请的,成本太高了。而不同一天申请,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技术泄露,专利新颖性丧失等风险。

于是,各国坐下来,在1883年签署了一个《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_百度百科),各国互相承认对方申请的申请日权益,比如,2015年1月1日在中国局递交申请,那么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都可以向其他局提出申请,其他局都承认2015年1月1日作为其优先权日,在这个日期之前公开的文献才可被视为现有技术。

也就是说,巴黎公约给了申请人12个月的时间,分别向各国专利局提交申请。

申请人们还是觉得太麻烦,毕竟要将同一个文本翻译成不同语言分别递交给各国专利局,12个月的时间太短了,很需要一个申请,各国都认可的机制。

于是,各国又签署了一个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一般直接叫PCT条约。那么,申请交给WIPO,WIPO初审之后公布,然后可以选择进入各个国家的国家阶段分别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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