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缺乏建材材料的进项票,怎么解决合理?税负过重怎么办?

    建筑企业缺乏建材材料的进项票,怎么解决合理?税负过重怎么办?

税收负重是每个企业都要经历的一件事,也是企业在成长过程中最大的一个难题。每当每个企业遇到这个难题的时候就会去找方法降低自己的综合税赋,进项、成本又或者是股东分红等,只要企业盈利,就要交税,而很多企业到了结算时,就发现可用的成本没有多少。比如建筑行业,主要是人员工资支出,并没足够的进项; 缺乏材料的进项票;公司兼职员工太多,费用支出拿不回票、合作方不愿意开票等等,每个企业或者个人都想减轻自己的税负,想减轻税负就必须要找对方式方法。
  缺进项成了大部分企业共有的痛点,没发票,可能会导致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进而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可能产生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的额外成本。没增值税专票,无法作为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虚高,所以就有了一个难题:成本费用发票太少,税负过重,该如何解决?
  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现国内上海、重庆、湖北、江苏、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即日起,凡是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均可免费办理,一切费用全免。。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案例解析:
  重庆某建筑公司:年缴纳增值税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通过享受
  增值税扶持可高达7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扶持可高达280万元
  建筑行业还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对主体公司实行业务分流,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成立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享受的是核定征收,核定税率0.5%-2.1%,综合税率4.86%左右。
  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从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通过这种节税模式,没有企业所得税,分红时也没有20%的个税了,节税高达90%以上。
  那么,这里推荐税务筹划!
  节税案例解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16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万全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7.5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企业财务及老板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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