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
您知道吗?专利审查可以申请加快哦!
通常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大约需要1.5-3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被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平均需要6个月,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也相对较长。
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颁布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76号局长令,简称《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对相关专利进行优先审查,审查周期将大大缩短。
新《办法》大大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简化了办理手续,优化了处理程序,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
比如,原先只能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现在,优先审查的对象扩展到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真可谓广大专利申请人和复审无效当事人的一大福音!
相信申请过发明专利的人都有一个痛,那就是审查周期太长。小编也经常接到来自客户的抱怨,“进入实审一年了,还没有下一审。”“初审七八个月了,还没进入实审。”“都二年多了,还没有结果。”
私下加急渠道不可靠,难道就没有官方加急渠道吗?今天小编就带你解读官方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准备好鲜花、掌声。
小编整了个发明专利优先审查原则,
来!
敲黑板划重点呀~~~
编者按
6.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你造吗?
专利优先审查的时代即将到来!
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审查!
专利复审案件可以优先审查!
无效宣告申请可以优先审查!
以上4类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均可优先审查,
这意味着,
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原《办法》仅适用发明专利申请,新《办法》第二条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此外,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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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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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o
o
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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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复审案件要求采用电子请求方式;无效案件没有申请方式的限制,但建议采用电子请求方式。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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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系统进行申请(http://www.cponline.gov.cn/)。图2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注意:“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而没有推定收到日这样的时间宽限。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公布大大加快了一些专利案件的流程,让专利审查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