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金信:逐数兴业 智启未来——“数据二十条”影响之解读(上)

       在“数据二十条”这份文件中,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制度,如数据的三权分置制度、收益分配机制以及跨境流动机制、安全治理机制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将对数据的加工、运营和流通奠定良好的市场秩序。从此,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逐数兴业”时代。

       中电金信作为一家致力于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和提供全栈全域解决方案的企业,在当前的数据基础制度背景下,有责任也有能力利用这一契机,为金融及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更好的数字底座,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数据和数据产品,赋能行业的数字化转型,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数据二十条”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理论的提出,是全世界经济学界的重要创新。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全球第一个由多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政策文件——《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正式签署,各国就数据的战略意义和全球合作达成初步共识。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数据提升成为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同等重要的市场经济的基础生产要素。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要加快培育要素市场,这是我国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举措。我国正式开启了数字经济的新时代。

       随着国内云计算、互联网及5G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未来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数据资源将实现更加高速的积累和增长。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数据资源总量占全球数据资源总量的20%左右,据IDC预测,到2025年我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全球占比将达到27.8%,为全球最大。而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也稳步提高。

       从2012年至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超45万亿元,总体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1.6%提升至39.8%。以此为基础的工业行业和数据产业化本身的发展,将会对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经济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数据作为“21世纪的石油和黄金”,将会成为未来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相比,数据具有非常独特的特点。因为数据可以无限复制,它的消耗和投入是非线性的。

       数据产生之后,其复制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但它的价值可以随复制数量的增加,呈基本线性的增长。所以,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会对其他的要素产生放大、叠加、倍增的作用。并且数据本身就是一个产业,可以进行量化和估值。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自国家将数据确定为生产要素以后,各级政府及相关从业者不遗余力地推动数据的产业化,由此带动了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进程。然而,由于数据具备的一些独有特性,其在权属界定、共享机制、流通和应用等各个领域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挑战。

■ 数据的权属问题

       数据是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在法权上的界定属于新课题。数据能够具备价值、产生收益,所以就产生了经济上的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数据的产权到底归谁。例如,我们在银行开户时产生的数据,是属于账户持有人,还是属于银行?用户在各类互联网平台或电商平台上登记的数据和交易数据、地址数据等,是属于这个用户,数据平台型企业,还是数据的采购者?这些都需要确认。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对大量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的结果,可以反映国家、社会和行业的整体运行状况,这其中部分信息涉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个体数据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危害客户隐私,甚至被用于诈骗、敲诈等不法领域。如何确保数据应用过程中国家、社会、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重点,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从国家数据主权、数据产权和数据人格权等视角进行系统确认。

■ 数据交易收益分配问题

       既然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在生产、交换过程中就会产生成本和收益,收益分配问题就需要解决,在数据要素的生产、加工和流转环节就要考虑到各方的投入和贡献。应由数据的原始拥有者、数据平台的整合和加工者,以及数据交易商等各方来分享数据资产带来的价值。

■ 数据流通的体制机制问题

       由于数据具有类似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特点,且目前缺乏适宜的市场环境和机制,大部分数据拥有单位出于对用户隐私保护和商业利益的考虑,对数据的开放意愿非常低,这导致大量数据需求企业和产学研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数据。要构建数据生产单位、加工单位、应用单位和数据交易市场等参与的流通体系,建立起数据的权属、登记、标准化、定价机制,以及防止流通中的数据被无限制地复制、篡改或盗用等,需要进行系统的设计。

■ 社会伦理问题

       大数据流通会带来数据隐私、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算法黑箱等社会伦理问题。利用数据进行机器学习,形成客户标签,以及拒绝办理信贷等审批业务而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也会引起不公平竞争,甚至违背相关业务制度。

■ 大数据技术问题

       数据要形成生产要素,形成可以流通的商品,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如数据产品的标准、数据的整合、加工工艺,以及数据成品采用的算法和行业应用知识、数据中内含的可信溯源信息、定价机制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数据平台、可信计算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进行支持。另外,数据的传输可能存在网络安全风险,如黑客攻击导致的个人隐私与商业信息泄露。

        实际上,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之前,国家已经着力于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的基础框架。首先就是提出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这一基础理论,随后陆续颁布了《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数据基础制度的发布,有助于充分激发数据价值:一方面,大力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赋予了企业、个人等各社会参与方合法流转数据要素的“尚方宝剑”;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移去了高悬在人们头上的数据交易合法性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因此,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既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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