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系统涉及的概念

1.1再保险基本概念
1.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2.分入公司:就是再保公司
3.分出公司:就是保险公司
保单年度:自保单生效日起,依合同约定,往后所经过的年度,称为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的计算,是以生效当日起,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向后推算一年而逐年计算。
4.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5.风险保额: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6.分出责任(累计风险):本系统中,将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再保合同中约定的对同一被保人需要累计计算的风险保额的险种(或责任)称为同一累计风险。
7.累计风险保额:一个客户的针对同一分出责任(累计风险)的有效责任的总保额;
8.自留额:对成数分保;对溢额分保;再保合同中的概念
自留额是指原保险人的预定责任限额,是原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各类保险业务,根据其危险程度、业务质量的好坏以及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预先确定的对每一危险单位自负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在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是以固定金额表示的。
9.分保保额:对按保额分保的保单,溢额分保中风险保额超出自留额以上的分出部分;成数分保中风险保额乘以成数分保比例的风险保额部分。
10.分保比例:对成数分保,是分保合同中约定的成数分保比例。对溢额分保,是分保保额除以保单风险保额之比。
11.分保保费: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交付的分保保费。
12.分保佣金:(分保手续费):分入公司向分出公司返回的分保佣金。
保全摊回:(保全: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增额、减额、退保、失效、复效)
失效:指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复效:指当发生赔款便剩余分保合约责任限额减少后,再保险分出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将分保责任限额恢复到原有额度。
13.理赔摊回:分保保单发生理赔时,由分入公司承担风险部分的理赔赔付。
14.通知限额:分保公司分配到的保额达到的知情权
15.参与限额:分保公司审查权(所要求的保额比通知限额高)
16.合同分保:又叫自动分保
17.临时分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分保双方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方法。
18.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率,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
19.溢额分保: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1.2 再保险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按再保险的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这两大方式的划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要,适应不同要求而产生的。每一类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几种方式。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临时分保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一种分保办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分保方法。预约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
2.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1)、临时再保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
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人们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出险频率等都没有掌握其规律性,因此很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临时约定的。
(2)、合约再保险合同
合约再保险合同就是为进行合约的分保而签订的合同。它是用事先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又叫合同再保险或强制性的再保险。
凡属合约再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则必须接受分保,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拒绝。可见,合约分保合同对于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都有“强制性”。
(3)、预约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合同与合约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预约再保险主要适用于某些有特殊性危险的业务,或者因某种原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例如,火险中,对某个地区、一年当中某一季节特别严重的火灾的保险;又如运输险中,对某一段特别危险的航线、从事某一特殊性质贸易的船舶的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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