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法律信仰靠什么来生成?”



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说:“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年代,也是怀疑的年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的春天,也是失望的冬天;我们的前途无量,同时又感到希望渺茫。”

当下随着国民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已经超越了以往的任何时代。但是对于法律的信仰却又跟以往时代毫无二至,甚至有法律人对法律的厌恶与背弃,有民众抛弃法律 [color=red]而诉诸强权,有民众抛弃法律而求助上访,有民众上访无望而采取极端行为,诸多的现象不禁令人扼腕叹息,究竟是什么原因扰乱了我们的法治社会?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仰吗?还是民众对于法律信仰不能生成?[/color]显而易见,都不是,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只能停留在表面,浅尝辄止。然就事论事,笔者很感兴趣单士兵的这篇文章《法律信仰靠什么来生成?》这是一篇层次很深的社会学命题,或者说政治学命题,然而单学着写的比较浅显易懂,主要针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被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二审”一案的感言,针对其中观点笔者也感言几句。

首先,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历经七审四判,本身就是一例案情极其复杂,背景极其深厚的重大疑难案件,包括十二年来参与案件公诉的检察机关都认为该案是一例疑案,与赵作海的冤案有本质的不同,那么在此情况下,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怀亮无罪,10日后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如果不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受害人不会管自己是否还有权利提起二审上诉。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受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对刑事部分不服的,也有权提出相应的理由,以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因此,该案中受害人父母失去年仅13岁的乖巧女儿,如何能够理所应当地接受“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审刑事判决呢?法律既然赋予了他们上诉权,而他们合法地行使了上诉权,难道这是对法律的不信仰,对法律的“不依不饶”吗?检方不抗诉不代表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公正的。

其次,被害人父母作为上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自身对于刑事和民事两部分的上诉理由。参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上诉人对与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不例外。

单老师称“被害人家属如此纠缠不休”、“马拉松式的官司”、“给个说法”,都是非法律的词汇,被害人家属采取合法途径主张权益本身就是值得称道的行为,这代表着他们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正是因为他们没有继续上访,没有因为法律对自身主张的忽视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无论受害人主张的是对是错,法治的国家应当给她们一个说话的权利和机会。他们从来没有按照自己意愿判决,他们知道自己也根本没有这个权利去判决,包括媒体所称谓的“死刑保证书”案件的称呼本身一样,究其内容,应该是一份“不上访保证书”,不知道我们媒体人对文字如此研究,为何对这样一份单方表述的“不上访保证书”宁可要歪曲本意地表述为“死刑保证书”呢?难道为了吸引眼球就可以放弃对事实的坚守吗?让人无比痛心,无论我们的时代如何进步,社会如何发展,这个社会的每个成员一定要有我们共同不可侵犯的底线,才能够促进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

再次,单老师说法律在人治面前有时形同虚设,根本不被信仰“死刑保证书”案本身就是最好的例证。对于这样的结论,我们不知道单老师是从哪方面总结的?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我们根本无法统一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这个案子12年来的审判是矛盾的,是诟病累累的,是复杂难懂的...如果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最终得出类似于杨乃武在晚清冤案的清白,或者得出受害者的真相大白,或者我们追求法律真实,而放弃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或者我们追求客观事实而远离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尊重,我认为,如果一个案件中包含诸多取舍与坚持的问题,当事人提出主张每一种权利都是值得尊重的,并应得到合理解决的,如此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实现“值得被信仰的司法”从而实现“法律的被信仰”。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被信仰,但是司法行为并不一定被信仰,如果混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以及人民对于司法行为和结果的认同,这两个概念那么必将进入误区而无法自拔,我们会不停的问,法律为什么不被信仰,法律凭什么被信仰?靠着法院12年对同一案件做出的15年、死刑、死缓、无罪的判决,我们是否可以形成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呢?对于法律的不信仰,首要的不是被统治者要践行,而是需要司法者、执法者来首先践行。

尽管如此,李怀亮案的被害人父母,还是坚持了法律允许的途径。他们受过太多的伤,一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县级法院根本无权审理,为何由县级法院一审?为何一审判决之后有中人说和?为何被告人认罪后突然翻供,翻供的原因是什么?事实已经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是什么可以让一个人冒着可能判死刑的危险去承认“自己根本没有做过的杀人行为”?是什么人可以做到否认同监狱友不是自己的同监狱友?自己的照片不是自己呢?诸多的疑问没有解决,如果单老师是一位法律教育家的话,请问您有没有办法在此情况下去教育好被害人的父母,让他们相信,李怀亮真的没有杀人?

法律被信仰凭什么?凭执法者、司法者对法律的尊重与严格执行,凭民众的看得见的实体与程序公平,最后才是凭民众的受教育程度。如果我们脱离前者而强调后者,无异于谈空中殿宇,海中蜃楼,虚无缥缈。法律不是需要被信仰而被信仰,法律是值得被信仰而被信仰,受害人父母主张二审索赔符合法律程序,同时更加是一种信仰法律的表现,希望二审法院尊重他们说话的权利,审查他们说话的内容,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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