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1.基金监管概述

1.1.基金监管的概念和特征

1.1.1.基金监管的概念

广义,法定监管权的行政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监督或管理。狭义,行政监管。

1.1.2.基金监管的特征【狭义】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基金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事前,事中,事后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有法定性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监管机构,及其权限,职责。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1.2.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关系。要素含目标,体制,内容,方式等。

1.3.基金监管目标

1.3.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当事人为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外的参与投资基金活动的其他当事人,含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资产评估或验证的中介机构。

1.3.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1.3.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4.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1.4.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1.4.2.适度监管原则

行政监管范围应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完善基金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基金机构内控机制,培育社会力量监督机制,发挥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自控,社会力量监督,形成以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

1.4.3.高效监管原则

促进基金行业高效发展

1.4.4.依法监管原则

行政监管机构监管活动属于行政执法。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职权的取得,需有法律依据;监管职权的行使,需依据法律;对违法行为制裁,需依据法律;

1.4.5.审慎监管原则

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前采用有效措施,让金融机构股东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旨在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维护投资人或存款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信心。

1.4.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公开,基金市场透明度,市场信息公开化,监管机构&监管规则&处罚公开
公平,基金市场主体平等,依据相同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行为
公正,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

2.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证监会是基金市场监管主体;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对上市交易基金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2.1.证监会

2.1.1.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证监会派出机构各地证监局是证监会内部组成部门,依证监会授权履行职责。
证监会职责:
1.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行使审批,核准,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管理人,托管人,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对违法查处,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行为准则,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披露情况
6.指导,监督基金业协会活动
7.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涉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拟或制定监管规则;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销售机构的监管;指导,组织,协调证监局,交易所等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对监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本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高管,基金销售行为,信息披露;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2.1.2.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事中监管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
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过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限制被调查当事人证券买卖,不得超过15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没收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撤销从业资格,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1.3.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调查,检查时,>=2人,出示合法证件。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任职或离职规定期限,不得在被监管机构担任职务。但经证监会批准,可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管等职务。

2.2.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2.2.1.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2.2.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基金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管理人,托管人应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其他机构可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在协会登记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按法规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会员含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公募管理人,托管人,加入后为普通会员。私募管理人,金融机构,应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之后满一年,且符合标准,可申请普通会员。联席会员含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服务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记事务所。特别会员,为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全国性社会团体,地方性交易所,社会团体。境外机构,重要机构投资者。
同一机构从事多种相关业务的,以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申请。
会员大会,权利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

2.2.3.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权益。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4.制定执业标准,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资质管理,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行业交流,宣传,投资人教育
6.纠纷调解
7.办理非公募登记,备案
8.其他

2.3.证券交易所

2.3.1.法律地位

为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实行自律管理,有法定监督权限。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对交易所内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上市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2.3.2.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

2.3.3.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监控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行为等。
发现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谴责等,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3.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
市场准入,从业人员资格,行为。。。

3.1.对管理人的监管

3.1.1.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管理人由依法成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担任公募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设立管理公募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需为实缴货币。
3.主要股东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良好业绩,财务状况,信誉,资产规模达标,近3年不违法。主要股东持股不低于25%、主要股东为法人,组织,净资产>=2亿元。为自然人,金融资产>=3000W,从业10年+。
4.取得从业资格人员达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管应具备任职条件。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其他设施。
7.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其他

3.1.2.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从业人员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管,应熟悉证券投资方面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经理: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理
4.没法律规定不得担任此职务情形
5.近3年没收到行政处罚

2.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3.1.3.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有关信息披露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形式诉讼权,其他法律行为
	12.其他职责
2.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管理人承担着严格的受托责任,其董事,监事,高管,其他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基金管理人的运营管理,投资运作。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为份额持有人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未公开信息,或借此牟利
	7.不按规定履责
	8.规定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需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向管理人申报,不得于份额持有人利益冲突。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向证监会备案。

3.1.4.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公募的管理人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的职责权限,确保管理人独立运作。
3.对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管理人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4.禁止的其他行为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募管理人违法违规,需赔偿的,优先用风险准备金赔偿。

3.1.5.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限制业务活动,暂停。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管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其他权利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责令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行使权利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限制,整顿,托管,接管等。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职责终止后,选新的。新管理人产生前,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按规定聘请会计算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予以公告,报证监会备案。

3.2.对托管人的监管

3.2.1.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2.担任基金托管人条件
	1.净资产,风险控制指标合规
	2.由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条件
	5.有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其他设施
	7.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其他条件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3.2.2.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规开设基金财产资产账户,证券账户
	3.对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
	5.按合同约定,依据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11.其他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2.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发现管理人违法法律,法规,合同,可以拒绝执行,通知管理人,向证监会报告。

3.2.3.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责令整改
限制业务活动
责令更换有责任高管

2.取消托管资格措施
	1.连续3年没开展托管业务
	2.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3.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
	4.合同约定其他情形
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报证监会备案。

3.3.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3.3.1.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备案

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按证监会规定注册或备案。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应具备;
1.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2.财务良好,运作稳定
3.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其他设施
4.安全,高效的办理发售,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经与管理人,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
5.完善的清算流程
6.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8.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其他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需根据证监会规定予以备案。证监会对公募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基金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3.3.2.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揭示风险, 按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等级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办理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确保销售结算资产安全,及时划付
份额等级机构:保存登记数据,将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基金份额明细等备份至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期限从销户起>=20年;保证登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资顾问服务;对服务能力,业绩如实陈述;不得承诺或保证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客户公正;禁止误导,防范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为有关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价报告等文件;对给出的文件有过错,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公募基金活动的监管

4.1.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4.1.1.公募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对于公募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
公募基金应向证监会注册
2.基金注册的申请
拟任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提交:
	1.申请报告
	2.合同草案
	3.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草案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文件
公募基金合同应含:
	1.募集基金目的,名称
	2.管理人,托管人名称,住所
	3.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合同期限;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费用的原则
	6.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表决程序和规则
	8.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方式
	9.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管理人,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公告方式
	14.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合同解除,终止的事由,程序,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法
	17.其他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含:
	1.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日期
	2.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情况
	3.合同,托管协议摘要
	4.份额发售日期,价格,费用,期限
	5.份额发售方式,发售机构,登记机构名称
	6.律师事务所,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7.管理人,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8.风险警示
	9.其他
3.基金注册的审查
	自受理公募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日起6个月内,审查。做出注册或不注册决定。

4.1.2.公募基金的发售

1.发售条件
	1.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
	2.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在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合同,其他文件
	4.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应合规
2.基金的募集期限
	管理人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起6个月内进行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应备案。发生实质变化的,应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募集不得超限。
3.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的募集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管理人应募集期限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收到验资报告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备案。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管理人向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合同生效。
	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条件,无法办理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管理人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募集期届满30日内返还投资人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2.对公募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4.2.1.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1.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登记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时应根据反洗钱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4.2.2.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禁止虚假,预测业绩,承诺收益,诋毁,夸大,登载单位或个人推荐性文字,其他

4.2.3.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可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为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收取增值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销售机构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销售费用的规定。
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在销售协议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销售收入。

4.3.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4.3.1.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2.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4.3.2.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规贷款或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另有规定除外
5.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
7.其他

4.4.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4.4.1.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4.4.2.披露内容

1.招募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
2.募集情况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5.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临时报告
8.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管理人,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其他

4.4.3.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误导。
2.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损失
4.诋毁
5.其他禁止

4.5.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5.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1.分享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或申请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规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诉讼
7.其他

4.5.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决定基金扩募或延长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合同的重要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
3.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4.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其他

按基金合同约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3.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托管人托管活动
4.调整管理人,托管人报酬标准
5.其他
	
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4.5.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
有代表1/2上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决议
参与人1/2以上通过
更换管理人,托管人,提前终止,其他基金合同,2/3以上通过,报备证监会。

5.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既要规范私募基金活动,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又要给足自由发展空间。

5.1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担任私募管理人无需证监会审批,实行登记制度。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即可。对私募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也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由基金业协会指定指引和准则,自律管理。
除证券投资基金外,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据<基金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及各类政府性基金等,可依据法律法规以基金名义运作。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定
3.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4.高管基金信息
5.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2.私募行为的监管

私募管理人登记机构可自行募集其设立的基金,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
对私募监管重点在募集,体现为:确立合格投资者,禁止公开宣传;违法责任。

5.2.1.对私募募集对象限制

合格投资者,人数<=200。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依然符合规定。
合格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风险承担,投资单只私募金额不低于100w,且符合以下:
1.净资产>=1000w
2.金融资产>=300w,或近三年年均>=50w
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其他
1,2,4不受合格投资者及其人数限制

5.2.2.对私募推介方式的限制

私募,不得向合格投资者外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

5.2.3.规定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份额持有人等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款项包括:
1.声明与承诺
2.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3.私募基金的募集
4.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转让
6.当事人权利义务
7.私募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8.私募基金份额登记
9.私募基金投资
10,私募基金财产
11.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财产估值,会计核算
13.费用,税收
14.收益分配
15.信息披露
16.风险
17.合同效力,变更,解除,终止
18.清算
19.违约
20.争议处理
21.其他
公司型基金章程应具备条款含:
1.基本情况
2.股东出资
3.股东的权利义务
4.入股,退股,转让
5.股东大会
6.高管
7.投资事项
8.管理方式
9.托管事项
10.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1.税务
12.费用,支出
13.财务会计
14.信息披露
15.终止,解散,清算
16.章程修订
17.一致性
18.份额备份
19.报送披露信息等

合伙协议: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及其出资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
6.合伙人会议
7.管理方式
8.托管事项
9.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变
10.投资事项
11.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12.税务
13.费用与支出
14.财务会计
15.信息披露
16.终止,解散,清算
17.合伙协议修订
18.争议解决
19.一致性
20.份额信息备份
21.报送披露等

5.3.私募基金运作的监管

5.3.1.私募基金的备案

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1.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有招募说明书的应提供。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应报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委托管理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的,委托托管协议
5.其他

5.3.2.私募基金的托管

私募当事人对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在合同指定。

5.3.3.私募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

同一私募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坚持专业化管理;防止利益输送,利益冲突;
私募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
1.将固有财产或其他财产混入
2.不公平对待
3.牟利,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
5.泄密
6.损害
7.渎职
8.内幕
9.其他

5.3.4.私募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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