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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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特性
- 无体性
- 专有性
- 地域性
- 时间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单纯的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一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其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则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
- 表演权
- 放映权
- 广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够全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五、参考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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